茲轉知政府相關規定如下:
壹、農委會農糧署於6月24日公告有關「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自本(98)年8月1日起,主管機關將依法全面執行查處作業,並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貳、衛生署公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參、依經濟部國貿局轉知有關美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將要求廠商通報食品及動物飼料危安事件。
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衛生署與國貿局之函文,並將於(98)年7月22日與國貿局共同舉辦「美國海關為實施新進口安全法令之加強執行措施」研討會。
※詳細規定及說明如附件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