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茶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茶葉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境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茶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茶葉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宜。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推廣、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會員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各種茶業買賣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每家以一人為限。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代表資格。
第十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派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其代表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連派者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
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無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 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 壹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經本會查明屬實,提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八條: 當選理監事及侯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廿十條: 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總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 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 會員之處分。
六、 財產之處分。
七、 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 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 選舉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第廿五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 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 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聘請,由理事長提報告理事通過普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廿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 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卅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變更章程。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卅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二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每年壹仟伍佰整。
三、 委託收益。
四、 利息收入。
五、 會員捐助費。
第卅九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舉辦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 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履行之。
第四十三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 舉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舉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的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十六條: 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准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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