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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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當選理監事及侯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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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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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十條: |
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總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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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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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 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 會員之處分。
六、 財產之處分。
七、 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 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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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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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五、 選舉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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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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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 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
四、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 依本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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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前項會務人員聘請,由理事長提報告理事通過普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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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 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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